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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城资讯 | 深圳市出台国内首部科学城专项法规,为光明科学城建设护航
发布时间: 2023-04-28 浏览次数: 43587

在首届光明科学城论坛即将召开之际,4月26日下午,《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6月1日起实施。

 

据悉,这是国内首部科学城专项法规,立足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实际需要,在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国土规划和用地管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人才环境和金融支撑等重要领域,提出一系列创新制度安排,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01

为何要给光明科学城立法?

 

光明科学城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点题的“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也是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第四个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集中承载区。自2019年开工建设以来,光明科学城大力推进重大科学创新载体布局建设,积极探索科研经济发展新模式,24个重大科技创新载体相继落户,20余支院士团队汇集于此,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任务147项。聚焦信息、生命、新材料等三大学科领域布局建设大科学装置平台,随之而来的是一大批高水平科研机构相继入驻运营……

 

包含脑解析与脑模拟、合成生物研究两个大科学装置的光明科学城启动区拔地而起。深圳特区报首席记者 杨少昆 摄

 

在前不久召开的“光明科学城论坛·2023”新闻发布会中,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光明科学城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科技创新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包括“2个规划、1个意见、1个条例”以及一批配套政策。这其中“1个条例”就是指《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何要给光明科学城专项立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立法的必要性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的需要,推动光明科学城构建完善的建设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科学城。

 

二是立足先行先试,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光明科学城是服务高水平科技自强自立国家战略的具体抓手,有必要通过立法推动光明科学城率先在科研、产业、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实现良性互动,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破解核心关键技术“卡脖子”难题,提升创新整体效能。

 

三是突破发展堵点,破解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的需要。光明科学城建设进入“快车道”,但也存在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建设资金压力较大、科研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等问题和困难,有必要优化顶层设计,发挥特区立法权在破解改革发展瓶颈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符合光明科学城发展规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模式。

 

 

02

立法有哪些创新和突破?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通过立法将《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等政府对光明科学城支持政策的核心内容进行明确、固化,赋予法律效力,并提出一系列创新制度安排。

 

 

 

治理结构:

以市场化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条例》进一步优化光明科学城治理结构,明确由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光明区政府“承担光明科学城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等内容。

同时,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明确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承担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创新载体和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成果转化服务等相关工作,并支持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

 

用地管理:

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

光明科学城规划面积99平方公里,占了光明区面积的三分之二。如何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优化产业布局是立法着力点之一。

《条例》贯彻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有关要求,明确科学装置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林地定额指标,探索按照规划期总量管控方式统筹实施,用地用林指标优先保障科学装置集聚区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在不改变主导功能用途的情况下,允许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并按照主导功能用途供应土地。

《条例》还要求加强用地管理,规定采用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科研用地,应当严格限制使用人的条件和土地使用用途,确保科研用地真正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促进创新:

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立足光明科学城发展战略定位,《条例》对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科技支撑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等科研载体的布局、培育和建设作出细化规定。要求市政府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前沿方向,在光明科学城集中布局和建设通用型、专用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同时建设高端科研仪器研制、精密测量等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以及大数据中心、国际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紧密协作、相互支撑的创新链条。

《条例》明确支持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这意味着,在“负面清单”之外,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支持科研人员大胆闯、勇敢试。

科技成果转化是加速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为加快科技成果向现代生产力转化,《条例》支持设立在光明科学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成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支持光明科学城高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利用与本人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人才环境:

编制人才发展规划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人才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求。《条例》支持光明科学城探索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编制光明科学城人才发展规划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支持光明科学城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为解决光明科学城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问题,《条例》明确建立健全稳定可预期的市区两级财政保障机制,要求光明区会同市有关部门积极谋划光明科学城专项债项目,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同时,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加大投入,鼓励港澳资金积极参与光明科学城科技企业投资和重大项目投资。

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为加强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条例》支持在光明科学城建设科技金融功能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落户并开展金融创新服务。

 

要素流通:

经认定科研物资可实行便利通关

为打通科研要素流通壁垒,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条例》要求推动开展自用科研物资、实验试剂和仪器设备进出境分类分级监管,对经认定的用于科研教学、校准检测、比对实验的仪器、设备、低风险用品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进出境通关便利政策,提高通关效率。

大数据时代,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对科学数据的分析挖掘和综合利用。《条例》要求由市政府统筹管理基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的科学数据,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推进科学数据共享。支持光明科学城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开展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

 

位于深圳光明科学城的合成生物研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景图。(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供图)

 

 

03

专家代表和创新机构代表评价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谭刚:

在实地调研和参与立法审议的过程中,我们感受到光明科学城建设稳步推进,科创活力不断迸发,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条例》的出台,有利于破解当前发展难题,更好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光明科学城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条例》两方面的特点让我印象深刻。一是把政府对光明科学城一些重大问题的支持性政策转化为立法,把当前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推进各项重大改革、落实各项重要举措。二是立法本身亮点很多,呈现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四链融合”的特点。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湾实验室副主任、深圳医学科学院(筹)副院长涂欢:

深圳湾实验室和深圳医科院的主体都落在光明科学城。《条例》的出台,给光明科学城发展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环境,大大增强了我们发展的信心。《条例》有很多创新,比如,在用地建设方面,提出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有利于光明科学城打造职居结合的工作生活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提供保障。在科技创新方面,提出探索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提高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更加尊重科学的规律。《条例》还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探索,突出人才、科技和教育方面的三位一体, 这对我们科研机构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

 

 

 

来源:深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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